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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转让宅基地摆乌龙 协议无效款项如数退还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宅基地,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冯大某和冯小某兄弟俩又摆起“乌龙阵”,将自己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年7、8月份,冯一某向冯二某介绍说:“冯大某、冯小某有宅基地一处,经多次协商,冯大某和冯小某兄弟二人愿意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该处宅基地”。冯二某同意后即交给冯一某30000元。随后冯一某拿着一份写好的协议书让冯大某和冯小某签字,二人签字后冯一某转交了冯二某支付的25000元,其中冯大某得现金11000元,冯小某得现金14000元。冯一某又拿着冯大某和冯小某签字后的协议书让冯二某签字,协议签订后,冯二某得知该处宅基地并不是被告冯大某和冯小某所有且二人并无相关手续,遂要求其返还30000元现金,由于被告拒不返还,引起诉讼。另外,该协议实际为2012年所签。冯一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外5000元的去向。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冯二某与冯大某、冯小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宅基地四至及面积,冯大某、冯小某未提供相关手续证明该处宅基地系二人使用,同时冯大某、冯小某均承认协议书上所写四至并非全部系二人宅基地,因此二人将不属于自己使用的宅基地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冯大某、冯小某根据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2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冯一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另外5000元交与冯大某、冯小某,因此,冯一某应将该5000元退还原告冯二某。遂依法判决冯二某与冯大某、冯小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冯大某、冯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二某25000元,冯一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二某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