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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禁猎期非法捕获5只“竹鸡”获刑罚
时间:2019-03-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杨波 邹芒英)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龙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违禁狩猎工具电子诱捕装置等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龙某携带并利用网上购买的电子诱捕装置及铁圈丝陷阱等捕鸟工具,与三名朋友到工作工厂附近的树林捕获了5只“竹鸡”。后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龙某非法捕获的5只鸟类野生动物均为鸡形目维科竹鸡属中的灰胸竹鸡,均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还查明,电子诱捕装置系法律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每年的4月至11月为江西省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进行狩猎,并猎获已列入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鸟类灰胸竹鸡5只(其中死亡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