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对在国际列车上实施的犯罪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有意见提出,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已完成改制,移交地方,将来的名称可能改变,故应将“铁路运输法院”修改为“相关人民法院”,其级别管辖也应当遵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进行。经研究认为,铁路运输法院虽已完成移交,但业务范围并没有改变,名称也没有改变,故暂不宜修改,其级别管辖问题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有意见提出,对在跨国公路运输工具上的犯罪案件管辖问题亦应明确。经研究并了解相关部门,在跨国公路运输工具上的犯罪问题并不突出,对发生的犯罪,可以参照上述关于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管辖规定办理。即有协定的,根据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由该运输工具最初进入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