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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析职务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正确把握职务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性质,对人民法院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定争止分、案结事了,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有着积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统一职务侵权赔偿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因职务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案件,特别是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将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实体上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其他民事法律。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出的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民事诉讼审理的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如前所述,职务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责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将职务侵权赔偿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上存在有障碍。其二,在案件审理中,把职务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人就其行为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辨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权赔偿案件在归责原则上采用违法原则,即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它是一种客观归责。《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其原因有四:一是违法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二是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三是避免了过错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双重标准;四是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显而易见,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违法归责原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故此,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将职务侵权行为赔偿纠纷案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也是存在有障碍的。其三,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相继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它对其独特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更是集程序法规范与实体法规范于一身,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额的计算标准、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费用的负担及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事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务而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不应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将其统一作为行政诉讼的范畴立案审理。


  其次,有利于正确界定职务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范围。职务侵权赔偿范围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职务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二是国家机关对受害人所受的哪些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职务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决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也确定了人民法院解决职务侵权案件中的权力界限。因此,正确界定职务侵权赔偿范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通则》第121条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责任,它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属于补偿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职务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根据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对受害人主要选择适用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21条所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且其他条文中对赔偿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操作性不强。职务侵权行为责任作为一种公法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对其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一,根据侵权的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对职务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另一类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后一类行为中,具体分为刑事追诉过程中的违法或错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行为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的行为。第二,《国家赔偿法》通过第3条、第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因此,《国家赔偿法》较之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方面规定得更为详尽,有利于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审查认定职务侵权行为。在具体适用职务侵权行为赔偿计算标准,回应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时,对职务侵权法律责任是否理解为民事责任,最终得出的赔偿额结果是有明显差别的。根据《民法通则》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和职务侵权国家赔偿责任在赔偿计算标准上有以下不同:一、在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两者在赔偿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所参照的标准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平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为准;国家赔偿责任则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的数据为准。二、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侵权民事责任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参照上述标准,在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出赔偿额,其赔偿总额在理论上是没有最高限额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支付赔偿金时,则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伤残程度酌情进行赔偿,其赔偿额在理论上有最高限额,即误工损失最高限额为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为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失去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为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三、在受害人全部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时,对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给付方式、标准不同。侵权民事责任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一次性给付;国家赔偿责任则是按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费救济的标准,对被抚养的未成年人支付至18周岁,对其他无劳动能力人支付至死亡时止。四、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民事责任无相关赔偿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则按日计算赔偿,标准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五、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完全一致。侵权民事责任与职务侵权国家赔偿责任尽管在人身权利受损害时对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设置上有相重叠的地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权民事行为的受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而职务侵权国家赔偿责任则无此明确规定。侵权民事行为与职务侵权行为在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时,尽管都规定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承担责任的方式;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3款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侵权民事行为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间接损失是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职务侵权行为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按直接损失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对预期可得利益则不予赔偿。因此,鉴于赔偿计算标准差别的客观存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职务侵权法律责任的性质,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对人民法院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提高审判质效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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