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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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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一、何谓“过错”?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即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条中所归纳的家庭暴力的类型,可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而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二、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作出了规定。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无过错一方来说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提交以下几种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
1、一方重婚的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方面的证据;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配偶有以上过错行为的,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配偶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1、配偶的自认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