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运输过程旅客受伤 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

    原告贺秋莲,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钱山乡宝泰村第13组。

    被告杨清田,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钱山乡长源村。

    2006 年2月23日,原告贺某乘坐被告杨某的客车回家,经过洋溪镇高坵路段时,该客车因避让其他车辆掉入路旁沟中,导致原告颈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医 院治疗。经鉴定,贺某的损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贺某要求被告杨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 金等共计人币12665.41元(已经赔偿的除外)。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某自愿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885.41元。核减被告已 支付的费用9450元,被告实际赔偿原告医药费用11435.41元。该款在2006年10月28日之前付清。

评析:

    在 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旅客的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但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考虑求偿成本较小而收益较大的诉讼方法。这里涉及到违约责 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的差异,所以,当事人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民法通则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 义务的行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理论中责任竞合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 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得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 作为违约行为对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因公路旅客运输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就存在着这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本案中, 原告依据合同法,提起了客运合同之诉。这种诉讼方法的益处是:只需列一个被告,不必再把其他侵权人列进去;可供管辖的法院较多;举证上只要提供初步的起诉 证据就行了,实体上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有权要求一个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不必为多个责任主体分摊责任而产生的利益风险担忧。但相比于提起侵权之诉也有不 足,那就是赔偿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