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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叉执行 欠款外商被迫还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林生,男,1953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职业经商,住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 被执行人永新县鑫天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能淼,该公司董事长。 2003
年8月范能淼与他人共同投资,经工商部门登记后设立鑫天公司,范能淼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2月王林生以395510元的资金投资鑫天公
司,2004年5月13日,因王林生对范能淼使用公司的资金不满,遂与鑫天公司签订了《永新县鑫天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林生所持公
司的股价395510元转让给鑫天公司,鑫天公司在30日内付清转让款20万元,余款195510元在2004年12月底付清,后鑫天公司将首期转让款
20万元给了王林生,可余款195510元经多次催收拒付,王林生遂向永新县法院起诉,法院判令鑫天公司在7日内付清195510元给王林生。但鑫天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执行情况 因鑫天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王林生于2005年10月9日向永新法院申请
执行,而被执行人鑫天公司系永新县的外商企业,其董事长范能淼系外商,故永新法院并未对鑫天公司采取措施,2006年3月6日,王林生向市中级法院提级申
请,要求市中级法院将该案交叉执行,2006年4月25日,经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由安福法院执行。 本院接到中院的裁定书后,立即
前往永新县法院调卷,并将有关手续送达给被执行人鑫天公司的董事长范能淼,而在向范能淼作询向笔录时,他仍然态度蛮横,强词夺理,并拒不在送达回证和询问
笔录上签名。执行人员将该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态度向院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分析了案情后作出决定,将鑫天公司的厂房予以查
封,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范能淼的人身采取了强制措施。范能淼的气焰一下被打下去,无奈,于2006年5月20日与王林生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将欠王林生的
转让款分期支付。之后,鑫天公司已将欠款付清,本案也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系市中院指定,交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鑫天
公司系永新县的外商企业,其董事长范能淼属永新县的外商,由于当地对外商企业以及外商的特殊保护政策,致使永新法院迟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使该
案久拖未结。自从市中院裁定本案由安福法院执行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院长组织精干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布置具体步骤,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
时,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做到思想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使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同时,也对申请执行人王林生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希望他在不违背
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一定的让步,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及时实现,也使债务人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判决,既考虑了外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教育其在为当地经济发展
作贡献的同时,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最终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