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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官倾情调解 夫妻重归于好
基本案情:
原告阮某,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福县平都镇王家巷公房105号。
被告胡某,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1983年登记结婚,生育了一男二女(已成年),因被告一贯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对小孩的抚养和教育不负责任,并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为了摆脱被告对原告人身及精神上的虐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谅解,原告撤回离婚起诉。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调解无效是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婚姻法还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其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之一。
本 案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可以说,原告起诉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婚姻法还规定,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才能判决离婚,因此,法院应当先行 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情绪激动失去控制,为此,法庭组织双方分开调解,以稳定被告的情绪。在和被告的交谈 中法官了解到,被告胡某因暂时不能接受妻子阮某起诉要求与其离婚的事实,已经购买好了剧毒农药,准备在法院判决其与阮某离婚后,杀害妻子阮某,然后自杀。 被告的该种思想表现无疑给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工作带来了难题 。承办法官就此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向胡某详细讲解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的相关规定,告诉 其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同时向胡某讲解了刑法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并向胡某例举了一些案例,指出胡某意图采取极端手段处理离婚纠纷的 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家庭成员会造成极大的创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思想工作,胡某当庭向法官承认错误,表示将改正错误,要善待原告,尽力维持好夫妻关 系。同时,承办法官在了解原告阮某离婚的真实原因后,对原告做夫妻和好的工作,希望原告在被告能够改正错误的情况下原谅被告,与被告重归于好,原告在深思 熟虑后,作出了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的决定。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通过调解,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认识了错误,并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与被告重归于好,稳定了家庭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