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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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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车惹官司 车主无过不赔偿

时间:2020-03-28  【转载】

好心出借电动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而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赔偿款计13069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车主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3日8时40分,被告魏某驾驶赣州临时78S09二轮电动助力车由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汽车站门口路段时,撞上相对方向行驶原告吴某驾驶的赣州临时392S7二轮电动助力车,造成原告吴某受伤入院。2019年11月29日,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另查明,被告魏某驾驶的赣州临时78S09二轮电动助力车登记车主系黄某,魏某与黄某系妯娌关系,事故发生当日,魏某临时借用该车,魏某持有准驾车型E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当天被告魏某陪同原告吴某一同到上犹县中医院治疗,但后续治疗,被告魏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吴某去医院治疗,也拒付医药费,无奈之下,原告吴某将肇事者魏某、车主黄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经审理认为,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未对公民间借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黄某将车借给具有驾驶资质的魏某,并且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借车有风险,车辆外借之前要确认清楚借车人是否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能否安全驾驶,否则可能因为好心摊上官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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