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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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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等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体案

时间:2020-05-31  【转载】

一、基本案情


某环卫公司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防水堵漏等业务。2017年9月至12月,经肖某等3人介绍,该公司负责人吕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多次从某制药公司、某玻璃公司、某塑胶公司承接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蔡某、肖某、董某等人利用公司洒水车将危险废物400余吨运至城市污水井内。排放的危险废物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当地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止案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主犯、从犯情况,以及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对某环卫公司、某塑料公司分别判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吕某等8名主犯,分别判处三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20万不等罚金;对其余8名从犯分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至8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的不规范处理,将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约社会可持续发展。吕某等为获取经济利益,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城市污水井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400余吨,造成下游水体严重污染。法院重判重罚、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法院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引导被告人在宣判前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赔偿款507万元。此案系全省首例污染环境犯罪中赔偿义务人主动向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西南石油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吕某等18名被告人(单位)污染环境案,是近几年来我省法院办理的涉案人数众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结,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来说,该案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美丽中国。成都法院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本案的成功办结,就是法院以实际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集中体现。第二,对黑心“利益链”全方位打击突出成都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坚强决心。犯罪主体庞杂是本案一个突出的特点,既有单位犯罪主体,也有自然人犯罪主体;既有为降低生产成本而违法转让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无良企业和企业主,也有执行企业违法命令的司机和小工,甚至还有介绍人和中间人,形成一条完整的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黑心“利益链”。法院准确运用刑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不仅仅是“斩断”利益链,更是全方位打击和熔毁“利益链”,并同时正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做到罚当其罪,充分体现了成都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坚强决心。第三,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聚焦做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成都法院在办理该案时,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谋划工作举措,既全面履职、积极作为,又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本案中,法院与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创建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对接机制,促成8名赔偿义务主体在案件宣判前自愿履行了生态损害损失赔偿款500余万元,是运用刑事手段和经济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落实生态修复制度的有益探索,充分彰显了环境犯罪治理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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