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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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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合并未签新合同不用付双倍工资
陈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3月1日,A公司被
B公司兼并,陈某继续为B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均未变。9月1日,陈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
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8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
庭审中,陈某提供了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与A公司已了断劳动关系,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公司答辩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出具的,否则不能将陈某的社保划入B公司。A、B公司为兼并关系,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无需重新订立。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
行。”本案中,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符合上述条款。陈某所述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被证明系为经办社会保险手续,故陈某要求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不足。仲裁委于是裁决驳回了陈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