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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时间:2021-11-23  【转载】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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