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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对董事的规定

时间:2021-12-31  【转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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