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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拆除、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物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建设施工应当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