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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山体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护名录、保护区域、保护级别、法定图则、管控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地域历史文化记忆的;
(三)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防洪排涝、水源涵养等功能的;
(四)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军事价值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
第十二条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山体,应当划定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的保护级别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入重点保护区:
(一)自然形态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二)具有历史文化保护和军事价值的;
(三)对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四)地质灾害易发、水土流失严重以及生态脆弱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三条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