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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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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分为市、县(市)、乡(镇)三级,市级总体规划可以划分市辖区分区规划单元。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分为特定区域、流域的专项规划和特定领域的专项规划。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做好本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市设立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等空间关联的数据和信息,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
各级(类)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前应当由各组织编制单位导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规划符合性核查,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各级(类)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询已经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投诉或者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有组织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