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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08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民共同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以及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袒胸赤膊、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抢座、霸座;


  (三)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看礼仪;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喷涂、挂置广告和宣传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内进行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线路;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六)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霸座,不得干扰、妨害驾驶;


  (二)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机动车斑马线上礼让行人,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规定车道行驶、规定区域停放,不扶身并行、追逐嬉戏,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六)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规划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以下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四)保护野生植物,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映山红等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网络道德,理性表达,有序参与;


  (二)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不在网络上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网页;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不泄露他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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