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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2-03-08  【转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规定路线、时间,并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港口码头、公共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以及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矿产开采、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围挡外围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工期等信息;


  (二)城镇主要路段、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分别设置不低于二点五米、一点八米的硬质、连续密闭围挡或者围墙,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段的边界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围栏;围挡或者围墙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顶部均匀设置喷雾、喷淋等有效降尘设施;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设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外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城镇施工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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