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养子诉八十岁养母的继承权纠纷案

时间:2022-05-06  【转载】

李某甲系岳阳市某厂职工,居住在该厂的公租房屋。1974年,李某甲与胞弟李某乙、弟媳张某商议,收养其第四子李某某为养子,并于1986年10月15日在岳阳市公证处对收养关系进行了公证。1988年,李某甲与胡某某(1943年出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李某甲去世。因周边棚户(旧城)区改造需要,2021年4月21日,胡某某就上述房屋征收事项与拆迁安置服务中心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各项款项相抵以后,该房屋的补偿征收款为40.366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李某甲于1974年形成养父子关系,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对涉案房屋系李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该涉案王五为李某甲与胡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产权为夫妻各占一半。李某甲过世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的征收款共计403,669元系李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的共同财产,其中李某甲占有征收款的一半的份额为201,834.5元,该部分应当作为李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李某甲的配偶胡某某与养子李某某作为李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部分征收补偿款201,834.5元均等的享有权利,原、被告各继承征收补偿款201,834.5元的1/2,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享有养父李某甲在原机瓦厂的住房(编号GJ05-201)的征收补偿款中10万元的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系其权利处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