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ongchenglsh.com 东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和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相应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七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校车服务学校所在地位于阿城区、双城区的,应当向区教育部门提交。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资格、校车运行方案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的资质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