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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时间:2022-09-14  【转载】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到作出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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