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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时间:2022-09-14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载体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设施的行为。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营业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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