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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好意送友回家出事故,谁来担责?
好意送友人回家,发生事故却被友人告上法庭。哈密市的李某在法庭上道出委屈:“我好心载他回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同事、友人间的好意搭载是常事,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为社会所倡导,但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2020年4月中旬,李某与朋友阿某、马某一起聚餐。小聚结束后,李某出于好意无偿将阿某、马某送回家。在哈密市伊州区某路口向西100米路段处,李某驾驶车辆与对面驶来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马某以及货车司机武某均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阿某、马某在事故中无责。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脾脏破裂需进行脾脏切除术,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因武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马某在本次诉讼中要求李某、武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根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马某各项损失为25.8万余元。
武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同意在该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由武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5000元,剩余部分武某承担主要责任70%,李某承担次要责任30%。
本案中,因李某、阿某、马某三人出门聚餐,驾驶人李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并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将朋友送回家,驾驶人李某的该行为符合人之常情,是一种情谊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由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负10%责任。
民法典小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主观上没有牟利的考虑,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可以不为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驾驶人在驾驶全程中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行驶,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乘车人也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