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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基本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宅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住宅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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