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帮扶、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工作,明确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信息共享、舆情应对等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四)组织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 (五)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