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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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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三条 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整合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组织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平安建设及其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应急、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住所地城乡社区治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