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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三条 山海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原则,以文化传承、休闲旅游、传统居住为主导功能,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 古城保护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古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编制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古城保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五条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山海关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山海关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设、资产盘活、业态发展、旅游秩序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对古城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整体风貌等依法严格审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配合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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