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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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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时间:2022-10-27 【转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完善养老服务扶持保障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体育、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