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ongchenglsh.com 东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标准、产业的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标准的立项
第七条
下列领域应当优先制定地方标准:
(一)公益性领域;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
(三)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经济领域;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拟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在本部门、本行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项目进行遴选,并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