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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时间:2022-11-18  【转载】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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