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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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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04 【转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建立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网络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换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做好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以及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运营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商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和园林、邮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行业规范,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