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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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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规范有序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相关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