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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时间:2022-12-22  【转载】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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