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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时间:2023-02-04  【转载】

第八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铁路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铁路行业统计规划、统计规章制度、铁路行业统计标准、铁路行业统计报表;审查铁路专项统计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发布铁路行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及铁路行业调查和普查;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中涉及铁路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专项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统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国家铁路局部署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管理、提供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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