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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治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津贴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57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职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治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津贴资金即国家优抚款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57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划定,构成纳贿罪。在该案中,三被告人索贿达人民币18000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均积极实施介入纳贿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三人介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退出大部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在庭审后,被告人吉某清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某祥、傅某生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带湛江镇建设站的工作职员去危改户家拍照的过程中,收受了13户危改户的“辛劳费”共人民币16560元。上述款额除部门送给来拍照的政府工作职员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案发后,被告人冼某祥把1300元退还给了胡某长的儿子胡某礼、把300元退还给了冼某寿;被告人吉某清把2000元退还给了吉某文。


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1年间,明知该村黄某桂、冼某有、韦某红已经建好了房屋,仍旧伙同时任湛江镇宣传委员的邓某宁(另案处理)、湛江镇建设站站长邓某平(另案处理)通过不实材料为三农户每户获得了16000元的危改津贴款,并向他们每户索要人民币6000元共18000元的回扣,除送8000元给邓某宁、邓某平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另外,在带建设站工作职员去上述三农户家拍照过程中,三被告人还分别收受了每户400元共计1200元的“辛劳费”,并共同瓜分。事后,在被告人在得知纪检部分追查时,与邓某宁、邓某平一起将所得的18000元退还三农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0年至2012年在担任沙岭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港南区湛江镇人民政府治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劳费”共计3576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21600元退给了危改农户,被告人冼某祥、傅某生分别退出人民币4000元交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庭审后,被告人吉某清的家属代其退出人民币2600元交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广西贵港市三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收受了危改农户的“辛劳费”。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因犯纳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分别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2600元、4000元,均依法收缴,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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