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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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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罗某因偷书被再次获刑罚
告人罗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6年3月16日,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归案后,公安机关从罗某入住的旅社追缴其盗窃的各类书籍41本。经鉴定,该41本书籍共计价值人民币3248.8元。
2012年12月6日、7日两天内,被告人罗某在临澧县城新华书店,采取将书籍夹带于自己腰后衣服内的手段,窃取《新华字典》、《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书籍22本。同月8日,罗某又到石门县城新华书店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窃取书籍19本。同月9日上午,罗某再次到该店偷书时被工作职员发现并抓获。
“窃书不为偷”, 孔乙己偷书被打断了腿。在现代社会,偷书只要达到刑法划定的盗窃罪金额,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罚。日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罗某,因偷书被再次获刑罚,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