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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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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将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灾害防治考核,并将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发气象科普资源,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