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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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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利用黄河水资源应当遵循量水而行、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将本市黄河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区)。
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推进县域内生活用水多水源供水统一价格,保证各类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水和其他可用水,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现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
第七条 黄河水资源的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从黄河干流取水,以及在金堤河国家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应当依法向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其他取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