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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省中小企业统计制度,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起草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