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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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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认定工伤的情况

时间:2023-04-27  【转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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