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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时间:2023-04-27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办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办理或者在受理后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收、回复、移送、交办群众来信,并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直接办理的控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答复。


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群众来信的办理、答复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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