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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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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3-05-23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协议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3.劳动者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


  4.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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