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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港务、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市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根据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协商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资源共享和规则对接。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环保科研与产业等领域,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合作和交流,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权利,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列入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适当开设公益性的生态环境教育节目、栏目,定期发布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开展生态环境公益宣传教育。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开展生态环境公益宣传。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实验室等场所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社会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