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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九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