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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及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
第三条 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各方配合、共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制定落实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阻挠施工、非法逼迁等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支持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将宽带网络纳入电信普遍服务范围,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宽带网络服务支撑,加大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沿线的光纤网络建设力度和无线网络优化力度,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成本补偿、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