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3-11-28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

(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卉、绿篱、树木和草坪;

(二)损坏垃圾桶、雕塑、体育健身器材和共享交通工具等物品;

(三)损坏交通安全、治安防控、市政、气象、水文、环境监测、通信和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

(四)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车内保持安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四)骑行机(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限行区域和时段通行;

(五)骑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和追逐嬉戏;

(六)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六条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

(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七)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

(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传谣,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

(二)邻里守望,友善待人,宽容礼让,互帮互助;

(三)移风易俗,婚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祀;

(四)理性消费,文明就餐,不得酗酒,厉行节约;

(五)低碳出行,节约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二)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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