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时间:2023-11-28  【转载】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选址和布点规划、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安排、保障范围与方式、租赁补贴数量、主要措施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九条   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配建或者认购公租房,配建或者认购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租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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