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婚约财产起纠纷,法院判决还部分

时间:2024-03-09  【转载】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0月订婚,2020年11月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12月按照习俗举办婚礼。2022年2月起,原、被告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底,原告(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女方)返还彩礼金及各项首饰。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财产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或比例应当考虑彩礼给付的方式和金额、当事人举办婚礼情况、解除婚约的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对外公示效应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后予以裁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时间较长、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二人还共同生育一女,对外公示效应较强,对双方尤其是对女方的身心、名誉、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另外,原告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对被告有过殴打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损伤、脑震荡,存在过错。故本院综合以上因素酌定被告按10% 的比例向原告折价返还彩礼。


一审宣判后,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禹会法院倡导广大青年男女树立理性婚嫁观,在选择婚姻伴侣时,应当重人品、重感情,轻物质、轻钱财,积极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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