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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合法债权转让受保护,法院耐心调解效果好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金融公司诉称:2021年4月21日,被告与宁波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65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50%,还款方式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胡某为上述贷款在某人寿公司投保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2021年10月15日,因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宁波某银行申请保险理赔,获取保险理赔款,并将其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某人寿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1年11月19日,某人寿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49716.78元,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被告,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现因原告向被告追偿回款仅0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偿还债务借款人民币49716.78元及利息(利息以4971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日为1358.70元);以上暂合计51075.4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胡某欠原告某金融公司司借款本金49716.78元及利息,该款由胡某自2022年8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4643元,共计支付11个月,合计51075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2、若被告胡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某金融公司有权就全部借款本金49716.78元及利息(利息以49716.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部分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被告胡某于2022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某金融公司。
作者: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