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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男孩粉店内被烫伤自担65%赔偿责任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梁家俊 通讯员 陈炯列 覃成成
6岁男孩在螺蛳粉店与端粉的顾客意外相撞,滚烫的汤水顷刻洒在男孩身上致其被烫伤,谁应为此担责?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6岁的小松与母亲及两个亲戚到一家螺蛳粉店吃粉,肖舞亦在该店吃粉。肖舞将粉端至餐桌对面调料区加调料,加好调料将粉端起转身时,从店面二楼下楼的小松,正好行至肖舞背后,肖舞手中的汤粉洒落在小松身上,造成小松被烫伤。事故发生后,小松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住院一天。因伤情严重,小松转入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之后,双方因赔偿款问题协商不下,小松将肖舞诉至法院。
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肖舞端着刚出锅的汤粉在店内走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其在端粉回到座位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而肖舞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小松在就餐期间独自下楼,与同在店面就餐的肖舞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小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在公共场合对其多加照顾和看护,且事发店面经营汤粉类餐品,小松的监护人应当更加谨慎和注意,避免小松独自在店内走动。但是,根据店内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时,小松在店内行走并无成年人在旁看管,小松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因此,小松的监护人亦应当对小松受伤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平南县法院指出,小松明确不主张粉店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小松、肖舞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肖舞应对小松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小松自担65%的赔偿责任。
平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舞赔偿小松9079.76元。
小松不服一审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贵港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肖舞已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应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小舞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父母是第一责任人。父母要时刻注意让孩子远离危险,对孩子的危险行为,及时约束和提醒。